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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30年我養房,20年房養我”,以房養老是養老理財概念,是拓寬養老資金來源的一種方式,主要用于改善老年生活和晚年購買服務。
以房養老在各國有不同的需求群體和操作方式。廣義的以房養老屬于商業行為,是個人理財的一種方式。狹義的以房養老指政府介入回購房屋或提供擔保,這時就帶有準公共品的性質。
商業性質的以房養老有如下模式:房租養老,即指將富余的房間、公寓或整幢房子出租,稅后租金用于養老。換房養老,即指出售大房,換購小房,用差價款養老,這在歐美國家的中等偏低收入人群中比較流行。賣房養老,即指年輕時努力工作多購一套房產,待老年時出售用于改善老年生活;或者出售首住房,換到生活成本低的地區養老。倒按揭養老,即指把房產抵押給銀行等機構,每月取得貸款作為養老金,老人繼續在原房屋居住直至去世,或搬進養老院后用該住房歸還貸款和支付養老院費用。在相關法律健全的英美國家,約有20%的老年人打算采用這種方式。
政府介入的以房養老有如下模式:一是政府回購首住房。在新加坡,60歲以上老年人把限價購買的政府租屋抵押給相關公共機構,由該機構分期支付房款,如果房款用完老人尚健在,可以居住廉租屋。二是政府擔保倒按揭養老。
在中國,以房養老主要是商業行為,是一種個人的理財選擇。但由于老齡化的迅速到來,高齡、失能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凸顯,這時可能需要政府介入,幫助其以房養老。
目前,中國最需要以房養老的是“有房產、缺資金、高齡、失能”老年人群。 |